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日前公布,其中明确: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为什么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如何完善反腐败工具箱?
日前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以下简称《百问》)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完善反腐败工具箱, 不断提升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科学化水平,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 揪出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升级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升级,呈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
近期“廉洁四川”发布《“案”理说丨物欲迷眼 溺于贪欲之“海”》,揭露四川省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吴郑的贪腐细节。其中提到,他以信息入股的方式获取矿山股份,将借款当作是理所应得的“好处费”,并披上借贷的“外衣”。
让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参与其中,掩盖自身腐败。比如,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勇,让同学沈某某与项目承建商签订虚假合伙协议,通过收取项目“转让费”或“管理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贿赂。
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居幕后,通过“代理人”来收受、保管和打理违法所得,从而在利益获取上实现“腾挪转化”。比如,重庆环投惠泽水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张静,强行“入股”分包业务公司,还把儿子发展成了“白手套”“代理人”。
手段上更加隐蔽化。把利益输送与普通民事、商业、市场行为相混同,通过高息放贷、房产买卖、投资入股等方式掩盖违法本质,造成其本人“合法”所得而非请托人输送的假象。比如,浙江省温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林亦俊,热衷与私营企业主“合作投资”,心甘情愿被“围猎”。
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哪些变异形态?《百问》做了梳理总结:
有的获取利益由现金、房产、高档礼品等传统财物逐渐扩大为股份、房屋装修、 有偿服务等财产性利益,腐败的利益形式越来越多元化。
有的领导干部的“白手套”从近亲属等身边人扩大到同学、朋友等 “局外人”,共同受贿人员范围呈进一步扩大趋势。
有的借助 “市场行为”为腐败披上“隐身衣”“护身符”,以民间借贷、 低买高卖等为名,形式上日益“合法化”。
有的减少直接行贿受贿行为, 转而采取设立“影子公司”、由他人代持等方式间接收受财物, 增加收受行为的中间环节,伪装掩饰腐败行为。
有的采取金融运作等高智能犯罪手段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有的在职时为他人谋利但不收受财物,退休后才收受财物, 谋利与受贿行为间隔时间拉长形成“期权化”。
此外,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 等现象,也是腐败问题的新变种。
如何完善反腐败工具箱,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百问》提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作案方式和手法上伪装变异、花样翻新,但以权谋私、 违纪违法的本质没有变,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发展环境的危害更严重, 必须坚决惩治。
如何惩治?
《百问》提出,必须升级打法、丰富手段。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 发现和查处难度加大,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完善反腐败工具箱, 不断提升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科学化水平,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 揪出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
在纪检监察办案实践中,如何完善反腐败工具箱,解决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甄别难、查处难等问题?
江苏省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光华近日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采访时表示,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的便利性,用好国库集中支付、智慧审计、税控发票等各类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关联、碰撞对比、筛选分析,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精准度。比如,在查办市级机关某部门负责人受贿案时,我们绘制资金流向导图,用大数据平台追溯可疑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结合最终利益归属和事项决策,锁定实际控制人,一举解开案件堵点。
湖南省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何艺辉受访时表示,依托大数据平台,持续加强对廉洁风险隐患的动态监测,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规律,加强新型办案手段和技术的研究,掌握工作主动权,推动构建预警、研判、治理联动机制。如武陵区建立政治生态监测分析评估系统,由20多家单位组成指标信息采集部门,系统自动计算量化分值,对各单位“一把手”进行廉洁画像分析,精准开展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预警。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巫运康表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难以被轻易察觉,着力建立完善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在打破内部壁垒方面,探索建立片区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所属片区的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办理重点问责事项、查办重大案件等工作,有效提升了纪检监察干部发现问题能力、线索处置能力、案件查办能力。他介绍了查处文山州某局原副局长李某案的情况,纪检监察人员发现其以他人名义低价购买房产的问题,审查调查组认真分析研判,深入细致地开展外围调查,固定相关物证、书证,同时,做深做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最终案件查办取得重大突破。
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为何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如何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反弹回潮?
《百问》提出,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与时俱进、常抓不懈。
腐败滋生有着历史、文化、 经济、社会、制度、生态等多方面的土壤和条件, 是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酵的结果,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总体战、攻坚战、 持久战。
腐败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会冒出来, 治理了的问题还可能改头换面、反弹回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也是相对的,有的腐败形态刚出现的时候,是新型的、隐性的,经过治理,就逐渐变成老旧的、显性的了,但同时还会有更新型、更隐性的腐败问题出现。
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发现、治理、再发现、再治理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只要存在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腐败现象就不会根除,就要不断探索和丰富防治腐败的有效办法,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采写:南都记者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