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孙小鹏 在家上学是怎样的体验?日前,“杨威双胞胎女儿在家上学”上了微博热搜,成为网友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
然而,这并非新鲜之事。据南都记者调查,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有家长不愿送女儿到学校上学,要自己在家教育孩子。
“近年来,在我国,离开学校教育转而在家上学的案例越来越多,成功的也不少,引起争议的更多。”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立法学会理事管华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如是说道。
事实上,“在家上学”这一问题,也早就在学界有着广泛的讨论。“‘在家上学’是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立法者尚未考虑到的新情况。”管华指出,“在家上学”究竟是否属于《义务教育法》所称的“入学”属于同一条文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属于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治理与创新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余晖表示,综观国际经验,“在家上学”是少数家庭追求个性化教育的一种尝试。一方面,部分学生在面对学校教育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家长可能更倾向于为子女“量身定制”一个适宜的教育环境;另一方面,当一个孩子长期脱离学校集体生活时,其社会情感能力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选择‘在家上学’需慎重”。
现象
教育部曾发布通知 叫停“在家上学”和“私塾”教育
南都记者在相关视频中看到,杨威表示自己的双胞胎女儿由于频繁生病,家里便做了“大胆尝试”,正式让她们在家上私教。其中,妈妈当起了班主任,而每一周的语文数学等所有课程都安排了不同的家教。
据了解,此事在我国并非孤例,早在多年前就引起舆论关注。
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一位父亲李某某因不愿送女儿到学校上学,坚持自己在家教育,被其妻子起诉到法院。对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社会、学校、家庭应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李某某不让其9岁女儿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限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送女返校读书。
2012年,中国青年报发布新闻稿件《6年后我将收获怎样一个孩子 开学一月摧垮家长坚持6年的教育观》,在网上引起关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冲突的讨论。
诚然,在这种矛盾下,一些家长把孩子“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新选择,这也引起教育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2017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叫停“在家上学”和“私塾”教育。
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再次提到,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而在法律层面,《义务教育法》也明文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观点
“在家上学”是新情况 也不等同于“躺平教育”
“在家上学(Homeschooling)的简单定义是‘由父母或监护人在家里对学龄儿童进行的教育’;其实质是,教育场所设在家里,教师一般由家长或请来的教师担任。”管华告诉南都记者,这种教育方式类似于我国过去的私塾,也确实有人将在家上学称之为“现代私塾”。
“综观国际经验,‘在家上学’是少数家庭追求个性化教育的一种尝试。”余晖告诉南都记者,部分学生在面对学校教育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如天性好动者可能难以适应课堂纪律的约束,体弱多病者也可能会难以适应学校的教学环境……上述种种不适应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发展,因此对于部分经济文化条件较好的家庭而言,家长可能更倾向于为子女“量身定制”一个适宜的教育环境,结合其性格特点和学习偏好对授课方式、学习内容、教学时长、师资设备等做出灵活安排。
管华表示,在我国,针对“儿童有选择在家上学的权利”,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在家上学违法;在家上学不违法;在家上学形式上违法,实质上不违法。争议的关键点在于《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送其入学”的“学”作何种理解。支持者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5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个人具有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资格。至于《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师资、校舍以及教学仪器资料等办学条件,对于家庭学校的办学者应当允许与公立学校有所区别。
面对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人针对同一现象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这说明,需要对成文法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在家上学’是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立法者尚未考虑到的新情况,虽然可能符合立法的目的,但是却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对一般人对法律的正常理解。”管华告诉南都记者,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2条,“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在家上学究竟是否属于《义务教育法》所称的“入学”属于同一条文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属于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是在法律允许‘在家上学’的国家,‘在家上学’也并不等同于‘躺平教育’或‘随心所欲’,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条件等安排依然需要遵循国家教育的基本标准。对于家庭而言,创设并维持一个合乎规定的在家上学环境实际上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在余晖看来,就其弊端或风险而言,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在于:当一个孩子长期脱离学校集体生活时,其社会情感能力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未来成年后进入大学和社会时或将无法完全适应集体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模式。
而在师资来源方面,若为子女聘齐语数外理化生史地政等全套科目的专业教师,这一方案经济成本过高,因此往往需要折中妥协,转而聘请那些能够身兼数科的教师。但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在各科目上的专业性是否都能得到保障?此外,仅凭家庭的一己之力,能否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以上种种挑战其实恰恰是常规学校教育体系的优势所在。
“选择‘在家上学’需慎重,勿让好的教育理想偏离了教育的初心。”余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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